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3782号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江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熊江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宇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区钟萃路4号。
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靖江互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陶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仇志泉
书 记 员 马子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