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1599号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室。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炳斌,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昭,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宇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区钟萃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纠纷解决完毕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0元,减半收取计5645元,由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