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5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区钟萃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区云龙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彤,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力,女,***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含东西厂区)。
法定代表人:陈沛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苏0191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诚投资有限公司797166.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已审理终结,***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诚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诚投资有限公司797166.2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逯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 吴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