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诚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2527号
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含东西厂区)。
法定代表人:陈沛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区钟萃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宁。
被申请人: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开发区空港枢纽经济区云龙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彤。
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19年10月18日缴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7166.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与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业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投资有限公司797166.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逯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