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6民初255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江滨路**滨江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欲与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4元,减半收取计4767元,由***负担。 审判长曾金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