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6民初255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江滨路**滨江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习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欲与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4元,减半收取计4767元,由***负担。
审判长曾金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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