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7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江滨路66号滨江新天地0幢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5098066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伍景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