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12民初139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长乐区。 被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蒲城县滨江路66号滨江新天地0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住福建省蒲城县滨江路66号滨江新天地0幢1单元201室。 原告***与被告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