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881执9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已生效的(2019)闽088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211742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并对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的款项333990.89元,经被执行人申请,本案合议庭评议后同意从上述扣划款中退还了被执行人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民委员会70910.74元,用于支付被执行人的脱贫攻坚项目支出、“一革命四行动”项目支出、村卫生清运员、村道保洁员、村部值班员的7、8两个月的工资、保洁车大修维修费和村委会7月份电费支出,剩余扣划款263080.15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民委员会和案外人漳平市永福镇清源村村民委员会等共19个村民委员会共有的位于漳平市(体育中心商业及住宅)2幢第1层的22间店面(不动产权证号:20200000860、20200000861、20200000862、20200000863、20200000864、20200000866、20200000867、20200000869)、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体育中心)C1区第1层的3间店面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3856)、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体育中心)C6区第1层的3间店面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70003855)、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南侧(桂林商业城)C区1层的6间店面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502169、201502168)、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南侧2幢第1层的13间店面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501853、201501852、201501851、201501850、201501849)、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南侧3幢第1层的15间店面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501848、201501847、201501846、201501845、201501842),经查明上述店面房产系归漳平市全市库区移民村集体所有,按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属于不能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无异议,因此上述店面房产属于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执行到位标的263080.15元,调查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店面房产属于不能处置的情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