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久耐特机械制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892号 原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久耐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原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久耐特机械制造公司、第三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计8,925元,由大连天重散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