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1575号
原告:**,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里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二松,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幸,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释生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圣释生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二松、郭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工资2942.53元、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经济损失6160元、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8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052元、加班费1195元,共计21 349.5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工资2942.53元、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经济损失616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入职被告圣释生物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销售助理,工资固定每月4000元,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被告圣释生物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原告**工作岗位调整为综合部,如不接受岗位变动将视为原告**主动辞职。被告圣释生物公司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当日取消原告**进入办公区域权限,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现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仲裁委)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5030号裁决书,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圣释生物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圣释生物公司对于**的调岗属于自主用工,该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发出复工通知,**拒不到岗属于主动离职,该公司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关于年休假,**没有证据证明其连续工作满一年,根据相关规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有带薪年假。关于加班,**未就加班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于2018年12月3日入职圣释生物公司,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每月10日银行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最后工作至2019年7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止,**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岗位手写为销售助理,圣释生物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岗位处空白,**主张岗位为销售助理,圣释生物公司称**工作岗位为国际事务部销售助理。双方《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乙方(**)任职期间,甲方(圣释生物公司)有权根据公司运营需要以及甲方对乙方工作能力的考核结果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进行调整……”,另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加班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即加班需由本人提前申报并由甲方总经理批准后方视为加班,对于加班,乙方认可甲方可根据需要优先安排调休”。**称其2019年7月22日收到圣释生物公司人力资源部郭成城调整岗位的邮件,内容为“**您好:因以下原因您已不能胜任销售助理工作,公司决定将您工作岗位变更为综合部:1.不服从领导安排;2.擅作主张,给部门工作造成不便,失职;3.工作欠缺积极主动性。工作区域为圣释园区,不再保留工位,请您今日将个人物品移出工位,将办公物品进行交接。如果您不接受岗位变动拒绝交接,将视为您主动辞职。望知晓。”**称其2019年7月23日上午在圣释生物公司办公楼前打不上卡,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其中包括当日上午其与郭成城电话录音及文字资料,**询问为什么将其进办公楼的权限取消了,郭成城回复是给**调岗了,现在的工作区域是园区而不是办公楼,要求**去综合部门上班,**表示不同意调岗通知,郭成城称不同意只能去找仲裁或者是直接离职。圣释生物公司认可调岗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录音对话,称当时是取消了**销售岗位办公楼的门禁,**调整后的综合岗在另外一栋楼里,不用再打卡。关于调整后工作岗位,**称让其去园区打扫卫生,圣释生物公司主张是去综合处报道再具体安排岗位,园区比较大,综合部没有固定位,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接待、介绍和后勤等,因**不同意调岗,未谈过调岗后的工资。关于调岗的理由,圣释生物公司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称**擅作主张,在事先未向部门经理和主管领导请示的情况下,私自接收其他部门打印“采集瓶”标签的工作,且在事后未及时向领导汇报、通知部门同事,另**在微信工作群中对主管领导安排的工作和通知不及时回复和应答。**主张圣释生物公司未要求工作群的消息必须回复,标签是实验室冯磊说他们不方便打让其自己打的,按规定标签是实验室的人出,但不是特别原则的问题,其所在部门自己打比较方便,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圣释生物公司提交《通知》及快递单照片打印件,称向**发出了返岗通知,但是**拒收,《通知》内容为“**先生/女士您好:您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日,无故未出勤上班,且未向单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目前已经连续旷工9天,现公司通知您于2019年8月5日9时到公司综合部报到上班,若届时仍未按时上班,公司将视为您主动辞职,或者将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处理。”落款圣释生物公司,日期为2019年8月2日。**称没有人和其沟通,不知道是谁发的快递,所以拒收快递。**提交圣释生物公司3月份考勤表照片打印件,称其存在加班,圣释生物公司未安排倒休,另提交工作群公告截屏,内容为“安排周六日值班的小仙女们,请尽量在周一到周五安排休息……”。圣释生物公司称未安排**加班,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该公司盖章确认,群公告内容只是假设,周六日如果有加班,周一至周五会安排调休,不代表**有实际加班。双方认可未安排**休年休假,**称其工作满10年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提交交通银行个人账户2016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部分交易明细,主张为前单位工资支付记录,交易方式分别为“其他款项”及“代发工资”,对方户名显示为“代付业务专户”;另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06年6月至2006年9月社保实际缴费4个月,2008年5月社保实际缴费1个月,2008年6月社保实际缴费1个月,2008年9月至2014年2月社保实际缴费66个月,之后部分月份社保存在中断情况。圣释生物公司对**所称前单位工资支付记录不认可,称真实性无法核实,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交易方式显示为“其他款项”,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7月13日虽然交易方式为“代发工资”,但以上均未显示付款的对方户名,社保交纳记录不能证明**在起诉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圣释生物公司提交《销售助理工作流程手册》,称打印“采集瓶”标签的工作是归医学空间部,**称没有制订日期,未见过该手册。
**于2019年7月2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2019年9月9日增加了仲裁请求,要求圣释生物公司:1.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工资9103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3.支付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周六日加班费26小时共1195元;4.支付2019年年假工资3052元。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1日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5030号裁决书,裁决:1.圣释生物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工资2942.53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确认圣释生物公司已按照裁决书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工资2942.53元。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社保信息、调岗邮件、银行卡明细、微信群聊天记录、考勤表照片打印件、返岗通知照片打印件、快递单信息、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5030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圣释生物公司在2019年7月22日向**发送邮件告知其不能胜任销售助理工作,决定将其工作岗位变更为综合部,理由为不服从领导安排,擅作主张、给部门造成不便、失职,工作欠缺积极主动性,圣释生物公司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称**对领导安排的工作不及时回复和应答,另称**擅作主张,未经领导批示私下接收其他部门打印“采集瓶”标签的工作。**称不同意调岗,圣释生物公司未要求微信必须回复,关于自行打印标签系为了方便工作,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双方认可2019年7月23日取消**进入原岗位办公区的权限。另圣释生物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邮件中通知**不再保留工位,工作区域为圣释园区,未对**调整后的工作岗位进行明确。本院认为,圣释生物公司所述微信群不及时回复及未经审批私自打印标签不足以证明**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原销售助理岗位,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调整**岗位依据不足,该公司取消**进入办公楼权限,收回工位,导致**无法正常上班,故本院认为该公司系违法调岗。圣释生物公司虽于2019年8月2日发出返岗通知,要求**于2019年8月5日到该公司综合部报到,但时间晚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故对于其主张**主动离职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圣释生物公司2019年7月22日未与**协商一致调整其工作岗位,且无合法理由,并在次日取消**工位及进入办公楼的权限,视为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关于加班费一节,**提交的3月份考勤表照片打印件未加盖圣释生物公司公章,该公司不认可,称未安排**加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情况,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圣释生物公司未安排**休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其自2008年9月开始累计缴费满12个月,至其2018年12月3日入职圣释生物公司前累计缴费不满10年,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应核算,圣释生物公司应支付**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
双方对仲裁裁决中圣释生物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工资2942.53元均无异议,**确认圣释生物公司已支付完毕,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二、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
三、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工资2942.53元,已支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已交纳;由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晓利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