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5916号
原告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里程,董事长。
被告***,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圣释(北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经本院审查,***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已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故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