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盛安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凯盛安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世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8民初11179号
原告:北京凯盛安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孙起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男,1991年2月7日出生,北京凯盛安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世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世纪家园小区B座塔楼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敬,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北京世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凯盛安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凯盛安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凯盛安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