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3910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延沛,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诚金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游金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之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常境。
原告***诉被告***德诚金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之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之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之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林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