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321号
原告:佛山市联顺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4Q。
法定代表人:卢周云,系原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智聪,系员工员工。
被告: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期E0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9C。
法定代表人:游某1。
原告佛山市联顺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联顺盈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联顺盈不锈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24元,财产保全费1836元,合计4460元,由原告佛山市联顺盈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