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0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畅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游金女。
被执行人: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居委会清晖路**怡高商业大厦**201、202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玮麟。
关于原告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1月15日,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款项69622.5元。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佛山市***餐饮有限公司分九期向原告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10月止,每月为一期,第一期至第八期每期15日前支付8000元,第九期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5622.5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开户行:佛山市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游金女,账户:62×××45);二、若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上述协议第一项足额支付款项的,则原告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有限公司就实际所欠款项(69622.5元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金额)、利息(以实际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308.11元为总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被告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的,则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并承担诉讼费308.11元。因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递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606执行10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诚金厨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培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