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9民初15461号
原告:上海宝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8弄3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40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