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某、宁夏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118号 原告:马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被告:赵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