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宁夏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118号
原告:马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宁夏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被告:赵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1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