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731号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
经营者: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1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某某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