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6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波波天下城1、5栋15008、15009房。

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晓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武岗村。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53872769F。

法定代表人:俞小强,总经理。

关于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2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439542.27元,由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450000元,由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负担本案仲裁费17551元,申请执行费12970.93元。2020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线下向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江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住房公积金持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4日,另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晟众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尽快支付运营费用的申请》,1、目前因为嘉湘城投公司账户冻结原因,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天晟众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正常收到每月200000元的运营费,致使拖欠技术人员工资达半年之久,截止2019年底,嘉湘城投公司拖欠乌鲁木齐天晟众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光伏电站维修费用高达4190000元。2、平江县嘉湘城投光伏发电站投产以来一直未取得国家补贴,本次申报补贴数额较大,各方面都全力以赴协助申报工作,国家补贴是在光伏电站每月正常结算基本费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享受,嘉湘城投公司因账户冻结原因未能按月与湖南省电力公司正常结算基本电费收入,或许会影响到国家补贴部分,恳请我院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帮助平江县嘉湘城投公司进行每月基本电费正常结算工作。2020年8月4日,平江县嘉湘城投伍市光伏矛盾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向本院出具《关于支持嘉湘城投菖薄塘光伏电站正常运转的函》,请求我院一是从嘉湘城投每月电费收入中预留800000元,用于支持嘉湘城投昌薄塘光伏电站的正常运转,并先拨付2020年1-6月份各项运营费用4800000元。二是为了加强资金监管,将运营费直接拨付到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86×××12,备注:县法院支付伍市镇代支嘉湘城投运转费和职务款)。经本院研究决定,2020年8月24日,本院发放4800000元给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银行账号:86×××12)用于嘉湘城投光伏发电的正常运转。

2020年10月9日,本院以(2020)湘0626执1228号案件对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处供电收益款1088478.72元继续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经查,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本院掌握到被执行人平江县电力有限公司处有供电收益款,并在另案中提取了九百八十余万元供电收益款到本院履行款专户。但该收入被执行人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设定了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四亿元。

2020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俞小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晓孜,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的供电收益款有质押在前,暂不能处置。同时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10月29日,本案采取了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29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琰

审判员 张京平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枝柱

书记员徐举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