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856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拓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义安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3MA4Q67HLXK。
法定代表人:何琴弦。
被申请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娄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涟商总部五楼5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MA4QNP6T7C。
负责人:侯术。
被申请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波波天下城1、5栋15008、150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19145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乌鸡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08356766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拓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20)湘0105民初856号民事裁定,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拓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拓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分公司、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源德轩和一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5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旭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