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146号
申请人:***(上海)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2135617N,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汇宝路196号,手机号码:18521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山博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9320583MA224RGK3,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昆山市花桥镇南祥路36号天工国际大厦2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姚彬彬。
被申请人:姚彬彬,性别:男,国家:中国,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1月7日,居住地:昆山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
申请人***(上海)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博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姚彬彬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人民币2,361,813.67元,不足部分扣押、查封其名下相应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担保,为申请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博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姚彬彬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微信存款人民币2,361,813.67元,不足部分冻结、查封其名下相应的财产(开户行、账号存款、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等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