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