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299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秀,河北善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燕新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98070428R。
法定代表人:熊秋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亮
书 记 员 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