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俞垛镇语同粮食种植家庭农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6民初986号
原告:姜堰区俞垛镇语同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UPAN49K,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姜茅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2A9BNX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配套区祁祥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堰区俞垛镇语同粮食种植家庭农场与被告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堰区俞垛镇语同粮食种植家庭农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堰区俞垛镇语同粮食种植家庭农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堰区俞垛镇语同粮食种植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姜堰区俞垛镇语同粮食种植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