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潢川县俊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6财保700号 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2A9BN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配套区祁祥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潢川县俊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526MA47X5UM59,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桃林铺镇苏营村郑桥组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潢川县俊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潢川县俊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潢川县俊龙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