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6财保1221号
申请人:无锡同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6PLR3E,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6栋102号。
被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2A9BNX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配套区祁祥路。
申请人无锡同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同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无锡同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无锡同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