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098号
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2A9BNX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配套区祁祥路。
被申请人:舞阳县硕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121MA3X7PB09J,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莲花镇天边杨村4组。
被申请人:舞阳县恒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121MA3X519N8C,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莲花镇天边杨村。
被申请人:赵国光,男,195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舞阳县硕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舞阳县恒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赵国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舞阳县硕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舞阳县恒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赵国光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2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舞阳县硕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舞阳县恒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赵国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