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282号
申请人:新余市向冉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东洛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502MA35LAFA6Q。
法定代表人:马继龙。
被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配套区祁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22A9BNX3。
法定代表人:赵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向冉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向冉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向冉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向冉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丰粮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