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富诗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1802民初3084号
原告上海富诗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诗特公司)诉被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富诗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富诗特公司为参与竞标向卓越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现开标日早已届至,双方未签订采购合同,因此,卓越公司应于开标日后的5日内即2017年4月30日前退还富诗特公司10万元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现10万元保证金已退还,而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10万元的存款利息为11.51元(100000×0.35%÷365天×12天);另自应退还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即2019年6月12日止,富诗特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则利息损失为10046.57元(100000×4.75%÷365天×772天),两项合计10058.08元。富诗特公司因本次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1020元,因卓越公司在本案裁判前已主动退还10万元投标保证金,故该1020元,富诗特公司负担900元,卓越公司负担12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富诗特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将证据材料送达给卓越公司,卓越公司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富诗特公司所举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查明事实同事实与理由部分。诉讼中,富诗特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卓越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支付保全申请费1020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上述款项。2019年7月9日,富诗特公司向本院提交说明一份,称卓越公司已于2019年6月12日退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另,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年利率0.35%;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1-3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75%。
一、被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0058.08元,并承担保全申请费12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0元,原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