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

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与遂宁优置联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903民初4338号 原告: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元通工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323425914。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法务。 被告:遂宁优置联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物流港物流园区主干道B西南侧健坤商贸物流总部大厦10层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3REUL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优置联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原告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新防水(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