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8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元通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4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