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东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东润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川0184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而被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东润工程有限公司已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案件,本院(2021)川0184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因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本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本案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廖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