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25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明,其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70元,用于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崇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4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2,282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984元,其中870元执行费已上缴国库,剩余执行费11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