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口头报告财产情况,称自己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现与家人共同生活,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川0184执25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7,41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全部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511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