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民初1817号
申请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元通工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3234259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城(竹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东门上庸城1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E4JH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智城客厅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城(竹山)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城(竹山)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69819.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22年8月9日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保全申费5000元,但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至今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保全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余明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