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民初1817号之一
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元通工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3234259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城(竹山)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东门上庸城1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MA49E4JH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智城客厅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D1区1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F0N16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城(竹山)发展有限公司、智城客厅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智城客厅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智城客厅投资(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余明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