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24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51号中***广场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3234259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委会“矮岗”(土名)北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5391459Q。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6000元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10000元,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2345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财产调查。本院通过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财产控制及处置。
以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计45件,立案标的合计108688408.6元。
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多个案件在本院执行,其账户已经被多个案件冻结(含轮候冻结)暂不能扣划。
本院依据(2022)粤0607执8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花园××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座××期××室××期××室××座××座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未出售的住宅、商铺、停车位被多个案件分别查封,本院(2022)粤0607执24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77处不动产、193个地下停车位。
莱福花园项目因资金困难停工,为推动复工及竣工验收交付、维护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稳定,当地政府部门协调推进莱福花园楼房复工建设但尚未全部完工,暂未能处置上述不动产,竣工验收后符合处置条件的不动产,本院将在首封案件中处置。
此外,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没有发现不动产、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执行款收退情况
1.执行款情况:无。
2.所剩债务:全部未履行。
三、对主体的惩戒
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结案方式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2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政
审判员 赖 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