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704号
原告: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和五街7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元通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与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1元,由原告成都隆重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