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卓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恒卓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佳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82民初44号 原告:四川恒卓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上路1-1幢1层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8499066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佳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北寨西街村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7WTLB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3年1月6日向原告发起缴纳诉讼费通知,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交费即申请撤诉,应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