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82民初44号
原告:四川恒卓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上路1-1幢1层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8499066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佳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北寨西街村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7WTLB8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3年1月6日向原告发起缴纳诉讼费通知,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未交费即申请撤诉,应视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