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6863号
原告:杭州固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登新区1号路1号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B12TE0L。
法定代表人:王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兵,湖南威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歌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六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HNJH4G。
法定代表人:何向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固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歌山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浙0111立预131号预受理,并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固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固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固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81元,减半收取8240.50元,由杭州固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金叶群
代书记员 洪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