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

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与钜宝重工(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6190号
原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961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徐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艺,上海融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钜宝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涵。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钜宝重工(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钜宝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钜宝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