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8707号
原告:杭州传化旺载物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红十五路7777号A5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XKQ77。
法定代表人:张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秀,系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961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928131396。
法定代表人:徐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传化旺载物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精工绿筑集成建筑系统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传化旺载物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金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