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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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HU4TXT,住所地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孝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刘霞,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特3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250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500元。执行费1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理财、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支付给申请人执行款5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23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伟平
审判员徐素风
审判员刘建芬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