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之安消防阀门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DHU4TXT,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麻车村荷花塘自然村6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孝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刘霞,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之安消防阀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XC68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方红建材市场防火A区17号(武汉市烽火五金水暖市场A9栋13-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安消防阀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特12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之安消防阀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3800元并支付利息(按裁定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负担案件执行费4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881执236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山智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建芬


审判员徐善法


审判员周中才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沈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