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1387号南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245094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好德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以南、安昌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079704982。
法定代表人:茅新波。
被执行人:浙江雅德居节能环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安华北路103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66827。
法定代表人:茅新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绍仲字第273号调解书,于2018年0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好德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雅德居节能环保门窗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好德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雅德居节能环保门窗有限公司在(2018)浙06执16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好德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雅德居节能环保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2548207.34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