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4破申7号
申请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编产业园丰收西路**瑞丰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纺织整染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对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建筑工程款经本院判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601907.7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分文未付。
又查明,被申请人因欠外债,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部分资产已被本院拍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本案中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