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翔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4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闻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纺织整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01907.7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6月22日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车辆无法查找,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已被他案查封,等待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车辆无法查找,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已被他案查封,等待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24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