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4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生态染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偿还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4052205.29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已向被执行人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
2、对被执行人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余额较少已冻结。
3、对被执行人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对被执行人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将被执行人江苏亿昌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6、2018年9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