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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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丰收西路31号瑞丰大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454648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金扬村升阶桥南辛江塘河北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807301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民特7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15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3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状况及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负债较大,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均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帐户存款700元,全部实收本案执行费。截至2021年11月1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执行费7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朗诺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7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