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道桥有限公司

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唐山道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8民初4373号之一 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万和国际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道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3.62元,减半收取6861.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61.81元,由原告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